關于明清時期釣魚島歸屬的國際法分析

作者:廉德瑰

摘要:日本外務省和日本學者認為中國提出的明清史料不能證明歷史上釣魚島主權屬于中國。他們根據(jù)的是所謂國際法原則,認為明清史料并不包含中國實效統(tǒng)治過釣魚島的有力證據(jù)。國際法的先占原則中,關于“無主地”的認定規(guī)則到19世紀發(fā)生了改變,而明清史料的大部分符合16、17世紀歐洲國際法關于發(fā)現(xiàn)和先占的一般原則,日本用19世紀已經變化的國際法原則溯及16、17世紀明清時期的歷史事實,說明清的史料沒有證明力是站不住腳的。明清時期中國出使琉球的使節(jié)記載的釣魚島屬于中國之界內的內容,特別是清朝晚期的國家版圖都證明釣魚島在明清時期早已不是“無主地”,是已經由中國先占的領土,日本明治政府在19世紀末對該島的所謂“先占”是違法的。

關鍵詞:釣魚島歸屬;國際法;先占;明清史料;冊封使記錄

來源:《日本學刊》,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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